1、公司成立公正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认证机构的客户,获证客户的顾客,行业协会的代表,政府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的代表。明确公正委员会的组成、权限、任务、权力、成员能力和责任。
2、不提供管理体系认证的咨询服务,独立签订认证合同。
3、控制公司所有参加认证活动的人员不受各种利益或因素的诱惑或影响,严格按照国家认可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认证。
4、公司的专职审核员不得参加与认证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参加获证组织的内部管理体系审核;兼职审核员参加与认证有关的咨询活动前,必须报告审核部备案,审核部在两年内不得安排进行咨询活动的审核员参加对该组织的审核活动。
5、不得向本公司申请认证的单一组织提供专门的培训。
6、对未被认可的业务范围的认证,只颁发不带国家认可徽标的认证证书。
7、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收取认证费用。
8、公司的认证服务为非歧视性服务,并向所有申请方开放,不以任何不正当的理由闲置或推迟组织的申请或认证。
9、对认证活动中获知的获证组织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要求外,实施严格的保密。
10、公司对任何影响公正性行为的当事人进行严肃的处理。